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路**村**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2月25日、5月9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7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原料药,叶某某是公司法人代表,系主管责任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叶某某实际参与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能证明叶某某主观上明知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慈利县公安局认定叶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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