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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经营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未经国家烟草部门许可,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其通过在微信上发布销售假烟的信息,将下线买家的收货地址及购买假烟的烟款通过微信发给上线卖家张某某(已判刑),再由上线卖家通过快递直接发货给下线买家的方式将假烟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买家,其中本地买家有刘某某等人,交易金额为58164元。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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