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06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百度贴吧向他人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以人民币4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辐纹陆龟一只,后饲养于瑞安市**街道**路**巷**7号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该处查获上述两只陆龟。经鉴定,其中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管理。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涉案物品交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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