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堂医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居**座**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一名微信昵称:“程氏红木!”的网友(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其非法收购了2片穿山甲鳞片,后由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寄给叶某某,叶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收货拆封后将该穿山甲鳞片放在自己工作的佛山市**路**号***中医馆内。2019年5月22日,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中医馆查获叶某某持有的上述穿山甲鳞片。2020年3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居*座**房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
经鉴定,扣押的2片鳞片净重41克,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动物鳞片,价值人民币2809元。穿山甲科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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