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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厦**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本区**路一“爬虫店”,以现金人民币430元的价格向店主“金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缅甸陆龟一只。2016年10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红腿陆龟一只。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位于**大厦**幢**室家中查获上述二只陆龟。经鉴定,查获的二只陆龟分别属于缅甸陆龟、红腿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叶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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