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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是禁渔期期间,驾驶一艘三无泡沫艇在三门县沙柳街道道岸头村旗门港海域,使用渔网进行非法捕捞。当晚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1艘泡沫艇、4张渔网、新鲜渔获物(红泥鳅等)23.9公斤。2020年5月8日,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4张渔网(张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达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具最小网目尺寸认定意见书;台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前科查询情况;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在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海洋渔业资源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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