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建瓯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由**公司为**公司融资1350万,并由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1.5%至2%不等的收益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并承诺到期后归还本金,先后介绍65名群众共出借资金1350万元给**公司。2014年7月,**公司无力偿还本息后,**公司积极筹集资金代为偿还群众投资款,截至目前,**公司已将全部投资本金偿还完毕。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退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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