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方群,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林地上擅自剥离土层,筑建水泥厚度0.2米,宽5.5米,总长2240米的水泥观光路,总面积18.48亩,至该地块原有地表植被严重破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共非法占用农用地18.48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叶某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犯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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