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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叶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让河街村装运树木。11时20分许因车辆陷于泥地,叶某某在驾车脱困时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不慎将站在车前的被害人胡某某荣撞倒并挤压致死。案发后,叶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荣系因钝性暴力至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接警单、居民死亡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心电图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葛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叶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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