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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号,居住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湛江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湛江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叶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李某某、黄某甲等人相互勾结,将从印度尼西亚购买的应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干海产品,采取假冒边民互市的贸易方式,在广西中越边境口岸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区走私入境,共走私鱼肚干8081千克、鱿鱼干9287千克、海参575千克,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136722.13元人民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湛江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海关缉私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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