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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仁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4日,叶**在成都市成华区仁义路*号全季酒店将50克冰毒贩卖给李*,并通过微信、现金的方式收取12000元左右的毒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仁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叶**涉嫌贩卖毒品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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