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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建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5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伊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丈夫叶某甲已去世,不能继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仍在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帮助下使用叶某甲的存折到银行支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96285元,用于生活开销。

2、2011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伊某某(另案处理)将叶某甲的存折交由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保管并使用,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其父亲叶某甲已去世,不能继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仍使用叶某甲的存折到银行支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65244元,用于生活开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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