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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皮革厂法人代表,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宁县**镇祥兴皮革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5日有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彭某某的介绍以6.5%左右的手续费,为衡阳市*甲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乙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30份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7912元,税额246477.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并建议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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