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住**镇**路*段,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叶某某通过其老公程某某介绍加入美酷成为注册体验会员,成为会员后立即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两个35000级别的“mike”众创平台金领账户,2018年7月再次缴纳会员费注册两个35000的金领账户;2018年12月,再次缴纳35000元注册一个金领账户,叶某某成为“mike”众创平台会员后通过口传向亲戚朋友发展下线会员,并引诱下线继续间接或者直接进行“拉人头”式发展下线加入,以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等收益,平台则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经提取鉴定,叶某某注册时间2018年3月10日,手机1822851****,身份证号5111211971********;银行卡xxxx2,农业银行,开户行,仁寿新南支行。ID19495,下线层数123层,直接推荐ID数15,下线总ID数333。通过去重分析,直接推荐ID数11,下线总ID数91。ID19495对应的配发凭证余额14;总业绩奖励77070.48,业绩奖励余额:3851.05。提现总金额2000。根据鉴定的积分核算,叶某某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共计77070.48。扣除本金35188元,以及余额3851.05元,共计获利38031.43元。叶某某在2018年3月注册的ID20597业绩奖励35374.5,业绩余额374.5,共计获利35000元,扣除本金35000元,该账号未实际获利。叶某某共5个“mike”金领账号,投入资金17.5万元,提现2000元。在传销活动中未实际获利。
经过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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