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住三亚市**路**大厦**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5时许,失主孙某某(三亚某沙县小吃店老板)回到三亚市**路**大厦**房,就把裤子脱下放在客厅椅子上,裤兜里装有当日的营业额,然后孙某某到房间睡觉。同日6时许,叶某某(孙某某沙县小吃店的打工仔)敲孙某某家的门,陈某某给其开门,叶某某进到房间内看到客厅椅子上放着一条裤子,叶某某翻裤子裤兜,发现裤兜里有钱,叶某某就把裤兜内的3000元人民币盗走,然后离开**大厦**房间。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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