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至位于泰兴市**镇**村**组**号的史某某家中,采用推门入院、使用插在车上的钥匙发动电动三轮车直接驶离的手段,窃得史某某停在家中院子内的1辆价值人民币2195元的爱非牌电动三轮车,后用塑料薄膜遮盖起来并藏匿于屋前。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处扣押电动三轮车1辆,已发还原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