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洗车。在洗车过程中,叶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在其一楼卧室内盗得白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305.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人民币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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