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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11号,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走廊货柜内的现代牌老年视频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3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2号烟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乙放在店门口的农夫果园橙汁1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

3.2020年3月22日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兰溪市云山街道黄龙洞市场门口,掀开遮挡水果摊位的塑料布入内,窃得被害人戴某某水果摊位收纳箱内现金约2900元,案发后发还被害人101元。

4.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进入兰溪市上华街道**村**号梁某某家,窃得卧室皮包内人民币80元,被梁某某发现离开现场。案发后发还被害人人民币80元。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被传唤到案,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叶某甲精神医学评定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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