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乡**村委会地方头上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户撒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18年02月至04月期间,多次到户撒乡曼捧高速公路工地盗窃钢筋,于2018年04月10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陇川县**乡**村委会地方头上寨叶某东家中,将盗窃所得的钢筋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计贩卖盗窃所得钢筋467公斤,贩卖盗窃所得钢筋获利470元,其中3元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叫找补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