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撬锁方式进入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F**租**董某某的租房内,窃得钓鱼饵料2包。经鉴定,鱼饵料2包合计价值2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获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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