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4********,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持三角刀将停放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村**片**北路的12辆货车的侧门、车头油漆划损,该12辆车中6辆为刘某某,另6辆为王某某所有。经认定12辆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案发后,叶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共计1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收款收据、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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