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饭店前侧马路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叶某某徒手殴打余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某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