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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两仪街107-8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张宇。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叶某某雇佣涂某某、余某某、彭某某等人在位于红安县觅儿寺镇5号路其承包的武汉旗信木业有限公司二分厂加工服装展架。自2019年9月,叶某某拒不支付14名**工资,共计人民币33485元。同年11月1日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要求叶某某支付被拖欠人**资, 但叶某某拒不和工作人员见面,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提起公诉前,叶某某将拖欠的33485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了**。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放给**,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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