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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强奸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1月22日释放,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侦查机关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13日夜间,在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叶某某的卧室内,叶某某违背被害人石某某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9年12月19日凌晨,在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叶某某的卧室内,叶某某违背被害人石某某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认定的叶某某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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