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1月22日释放,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侦查机关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13日夜间,在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叶某某的卧室内,叶某某违背被害人石某某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9年12月19日凌晨,在滁州市琅琊区**苑**号楼**室叶某某的卧室内,叶某某违背被害人石某某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认定的叶某某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