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2013年9月因组织卖淫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找到本市奉贤区**镇**路**超市老板叶某某。双方商定由宋某某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投放在上址超市,并且所得利润按照宋某某七成,叶某某三成的方式进行分成。经查,2019年1月期间,该台赌博机共获利4850元。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又将一台赌博机(已鉴定)投放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上址超市内,至4月24日案发,该台赌博机获利2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实1.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其超市内放置的是否是赌博机;2.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其超市放置赌博机的非法获利是否达到起刑点5000元;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否和叶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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