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5日21时00分,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玉带路处被麒麟公安分局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7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酒精含量不太高,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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