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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和和温州商会的朋友一起在湘府路上的**酒店吃晚饭。吃饭时叶某某喝了1两半左右白酒和半斤左右的红饮酒。当晚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到韶山路至曙光路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酒精含量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经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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