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6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临海市**街道**路**号,住临海市**街道**家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柳丹丹,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J****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68号海鲜渔港饭店驶往大洋街道景和家园,20时2分许途经大洋街道协成路91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