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原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治安巡逻警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川F7****小型轿车从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安置房一期出发,途经庐山南路金沙江东路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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