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清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时16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C****号微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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