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老板,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佑坤,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粤S8H****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横沥镇中山路横沥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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