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大专,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浙J3****的小型轿车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开往珠岙镇胡村,行驶至海游街道人民路电信局路段处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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