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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9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MP****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出发,从桂丹路往禅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禅城区禅西大道下塱村红绿灯口北往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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