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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家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楼居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L**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人民**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叶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6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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