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廊坊市**集团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招待所**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18时至20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朋友在廊坊市采油四厂**饭店吃饭、饮酒。饭后接到妻子钱某甲电话,告知其岳父钱某乙因患疾病要安排住院,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回河北省任丘市,当行驶至京台高速廊坊空港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廊坊支队廊坊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4毫克/100 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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