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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Q****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106国道岭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6.2mg/100mL。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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