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U****号牌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87号之十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