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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寿宁县鳌阳镇东区梦龙街沿寿宁大桥开往景泰街方向,途经“和普1号”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6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廷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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