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刚、祁铈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京Q****5)从顺义区昌金路与右堤路交叉口行驶至**镇**小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8mg/100ml。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叫代驾司机将其送到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附近时,因与代驾司机发生冲突,代驾离开。23时许叶某某驾驶轿车(车牌号:京Q****5)从顺义区昌金路与右堤路交叉口行驶至**镇**小区**门,叶某某回到家中。后因代驾司机报警要从叶某某车中取回耳机,民警从叶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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