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道**号,现住武夷山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闽H***** )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度假区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市立医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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