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任湘潭****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5日0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9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三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文星门路与潭州大道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585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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