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31976********,汉族,大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湖里区**里**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提请延长审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D*****临时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金湖路枋湖西路路口至禾山路路口地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检材酒精浓度为85.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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