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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曾用名:叶**),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号。2014年3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0****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嘉盐线净某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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