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0****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嘉盐线净某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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