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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单位行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文化程度初中,原任广州**医院、广州**医院**门诊部、广州**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广州**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乡**村**洲**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城**栋**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3日解除留置。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4月15日移交本院办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退回补充调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广州**医院、广州**医院**门诊部、广州**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某为使**公司报请省**委审查的**广告能够顺利获得审批,授权同意先后担任**公司行政部主任、总经理助理的黄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贿送给历任省**委**处副处长、处长的张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维护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公司的**广告审批业务中获得帮助和关照权同该公司的行政部主任、总经理助理黄某某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代表**公司贿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40万元。

2.2010年至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公司的**广告申请审批过程中提供的指导性意见,授权同意黄某某在相关医疗广告业务审批期间,4次代表**公司贿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被佛山市顺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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