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赤坎法院提起公诉,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于2018年12月29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某甲于2013年3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申办理了一张金卡信用卡,卡号为40411701********,用于日常消费。2017年5月份开始,叶某甲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截至2017年8月17日,共透支人民币账户本金49852.27元,利息8548.53元。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信函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7年12月20日,叶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当月25日偿还欠款58400.80元并获得农业银行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五万元。被告人叶某甲的透支信用卡本金金额累计为49852.27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叶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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