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住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了让孩子上学,通过网络联系到伪造假户口办证人,提供了其女儿童某某个人及户籍片区信息,通过微信支付给办证人人民币100元,将邮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路**号**店提供给办证人。2020年8月27日9时许,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婆婆)在**路**号**店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收取装有假户口页的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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