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周某某在米易县小黄路2KM+300M处超越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渝******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与相对方向由杨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倒地后被渝******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死亡、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川******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交通事故被害人系其妻子,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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