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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湘FS5303号(套牌)两轮摩托车沿S306线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月大酒店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正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盛某某相撞,造成盛某某受伤倒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随即拨打120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盛某某经岳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盛某某家属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本案未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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