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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诉刑不诉〔2020〕4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和平县**A3栋**。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粤PGT****小型轿车,从和平县城沿**大道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路段时,撞触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头部与钝物(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地面等)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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