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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7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1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驾驶浙G3Y****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荷花路13号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至道路中央站立等候通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经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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